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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向东与被执行人张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向东,张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郭向东,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静海小区。被执行人:张明平,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栖霞市臧家庄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向东与被执行人张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明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明平银行存款7661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