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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3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杰夫西圣源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杰夫西圣源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31508号原告:杰夫西圣源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1号1幢7层711-712室。法定代表人:中川哲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克家,男,杰夫西圣源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214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裴亚磊。原告杰夫西圣源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夫西圣源宏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钱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惠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杰夫西圣源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克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钱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杰夫西圣源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金钱豹公司支付货款6478元;2.依法判令金钱豹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杰夫西圣源宏公司与金钱豹公司长期存在合作关系,由杰夫西圣源宏公司向金钱豹公司供应食品及调味品等货物。金钱豹公司至今尚欠杰夫西圣源宏公司6478元未付。被告金钱豹公司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杰夫西圣源宏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到货单3张及出库单1张;2.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杰夫西圣宏源公司向金钱豹亚运村店出具出库单,货品名称为中粮大烹一级大豆油20L装,15桶,货款金额为2295元。后,杰夫西圣宏源公司向金钱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载明中粮大烹一级大豆油,桶/20L,15桶,货款金额为2370元。2016年10月8日、2016年10月20日和2016年10月27日,金钱豹公司出具到货单3张,货品名称均为大烹大豆油,20L/桶,累计26桶,货款金额累计4108元,到货单上均盖有“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百汇验收专用章”,并有主管、验收、仓管、采购及厂商签字。2016年11月14日,杰夫西圣宏源公司向金钱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载明中粮大烹一级大豆油,桶/20L,26桶,货款金额为4108元。庭审中,杰夫西圣宏源公司称其长期金钱豹公司供应食品、调味品等货物。金钱豹公司亦曾支付过部分货款。双方结算方式为月结,按照发票及到货单的金额结算,杰夫西圣宏源公司将发票抵扣联和到货单原件提交金钱豹公司后,金钱豹公司方予以结款,本案中2016年9月6日出库单对应的到货单已经提交给金钱豹公司,但金钱豹公司未予付款。到货单的货物单价由金钱豹公司决定,因此会出现出库单上的货款金额与发票载明的货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上述事实,有杰夫西圣宏源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出库单、到货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杰夫西圣源宏公司向金钱豹公司供应货物,金钱豹公司给付货款,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杰夫西圣源宏公司在履行了供货义务后,金钱豹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杰夫西圣源宏公司要求金钱豹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杰夫西圣源宏公司提交出库单的金额同发票金额不同,本院以出库单载明的货款金额为准,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金钱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且不影响本院依法查明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杰夫西圣源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403元;二、驳回原告杰夫西圣源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程惠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