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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3民初1334号原告王建军。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李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凯,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军及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摄影作品《中山广场圣诞之夜》、《人民广场音乐喷泉》、《星海广场》、《大连友好广场夜景》、《付家庄海水浴场》的创作人、著作权人,以上5幅作品是原告在1998-2004年间创作完成的,是原告创作的摄影作品系列中的最佳作品,也是该系列作品的代表作。原告发现被告在大连国际机场候机楼二楼多处一电子设备上(大连国际机场公共服务系统)中使用了原告上述5幅摄影作品,原告已申请进行公证保全,公证书号为(2016)大中证民字第1269号。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里的复制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给原告带来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中山广场圣诞之夜》、《人民广场音乐喷泉》、《星海广场》、《大连友好广场夜景》、《付家庄海水浴场》5幅摄影作品。2、被告在《大连日报》中缝以外1/4版面上就侵权事实向原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3、被告在《半岛晨报》中缝以外1/4版面上就侵权事实向原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4、被告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在2017年2月13日收到原告函告时就已经将其系统里的照片全部撤下,不存在继续侵权的情形;2、原告起诉状中称“多处使用我的摄影作品”,而其提供的公证书中只有一处,表述不清,并且案涉照片不是在被告公共服务系统的首页,是需要点击进入才可以发现,影响力极小,原告主张的赔偿额度过高;3、案涉5幅照片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声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照片有明显不同,本案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存疑;4、即使被告使用的照片确系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照片,因被告是向案外人购买产品所得,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案外人应对该系统制作过程当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问题负责,被告已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5、案涉照片是用来展示大连公共服务信息的,被告并没有因为使用案涉照片获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建军于1998年至2004年期间创作完成了《中山广场圣诞之夜》、《人民广场音乐喷泉》、《星海广场》、《大连友好广场夜景》、《付家庄海水浴场》五幅摄影作品。被告在大连市周水子国际机场二楼四号门正对的大连国际机场公共服务系统中使用了多张图片。将公共服务系统中“魅力大连—大连节日”界面下的“大连国际沙滩文化节”使用的沙滩图片、“魅力大连—大连游玩”界面中的星海广场图片和中山广场夜景图片、“魅力大连—大连游玩”界面中的友好广场夜景图片、“魅力大连—大连游玩—人民广场”子界面中的人民广场喷泉图片分别与原告的《付家庄海水浴场》、《星海广场》、《中山广场圣诞之夜》、《大连友好广场夜景》、《人民广场音乐喷泉》五幅摄影作品一一进行比对,可得出如下结论:被告在其公共服务系统中使用的上述五幅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五幅摄影作品背景相同,内容一致,被告使用的上述图片系在原告的摄影作品基础上予以裁剪、修改制作而成。另查,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其与案外人大连天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项目合同书》,该合同书中载明被告向案外人大连天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公共信息服务系统的事实。再查,原告就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公证费24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五幅摄影作品底片、(2016)大中证民字第1269号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被告提供的《大连机场公共信息服务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王建军能够提供案涉摄影作品的底片,在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王建军系案涉五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将被告使用的案涉图片与原告的五幅摄影作品进行对比,综合整幅图片的整体布局、局部构图以及内容等情况来看,可判定被告使用的案涉图片与原告的摄影作品具有同一性。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摄影作品予以剪裁、修改后,在电子设备上进行宣传使用,且未指明作者为原告,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展览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被告辩称其使用案涉图片的行为属于展示大连公共服务信息的公益行为,本院认为,被告在其系统中公开使用案涉图片,与其自身工作职能没有必然的联系,从使用行为来看亦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被告的使用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合理使用之各情形,其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案涉图片是向第三方购买产品所得,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方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问题负责,被告已尽到最大注意义务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只能为缔约双方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以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免责条款进行抗辩不能成立。被告未对案涉图片的著作权进行审查,没有尽到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侵权的发生不能认定为没有过错,被告该辩称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已停止侵权的抗辩意见,原告认可现被告公共服务系统中已不存在案涉侵权照片,侵权行为已停止,故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节,虽被告已停止了侵权行为,但被告已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且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大连市范围,故被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原告主张被告在《大连日报》中缝以外1/4版面就侵权事实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在《半岛晨报》中缝以外1/4版面就侵权事实刊登消除影响声明,本院认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相适应,被告系在其大连国际机场公共服务系统中使用了案涉图片,故被告应在公共服务系统上刊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关于赔偿数额一节,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故本院根据案涉作品的类型、同类作品的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其中,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本院酌定为10000元。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为律师费为2000元,公证费1000元,共计3000元。以上两项合计130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大连国际机场公共服务系统上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向原告王建军赔礼道歉,刊登时间不少于5日。如逾期不履行,原告王建军可向本院申请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大连国际机场公共服务系统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以消除影响,刊登时间不少于5日。如逾期不履行,原告王建军可向本院申请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三、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建军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3000元。四、驳回原告王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建军负担225元,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钟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孙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