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益春与张从学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益春,张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763号申请执行人高益春,男,住天全县。被执行人张从学,男,住四川省江油市。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益春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时机成熟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匡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