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莫华龙与王庆幸、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华龙,王庆幸,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2民初3306号原告:莫华龙,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王庆幸,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吴航街道道乐升小区1#楼1号店。法定代表人:王庆幸。原告莫华龙与被告王庆幸、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华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庆幸、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莫华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庆幸、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莫华龙工资款25000元;2、判令王庆幸、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王庆幸是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间莫华龙应聘王庆幸的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木工装修工作。双方于2016年1月19日进行工资结算,当天王庆幸以个人名义向莫华龙出具了一张工资欠条,王庆幸亲笔书写并捺手印确认,还在欠条上盖上公司的财务章,约定2016年1月25日前付清工资。还款日期到期后,多次找王庆幸支付工资,王庆幸以种种理由故意拖延不支付工资。莫华龙因多次催讨工资无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王庆幸未作答辩。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公司设立登记情况基本信息,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莫华龙曾在王庆幸经营的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木工装修工作。2016年1月19日,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庆幸为莫华龙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王庆幸(福州名众装饰公司)欠莫华龙工资25000元人民币,于2016年1月25日之前付清”,欠条上由欠款人王庆幸签名捺手印,并加盖了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之后,莫华龙因催讨上述工资款无果,向本院起诉。另查明,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庆幸。本院认为,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雇佣莫华龙从事木工装修,且给莫华龙出具了工资结算的欠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莫华龙实际履行了劳务合同的义务,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全面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故莫华龙要求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款25000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庆幸作为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其应对欠莫华龙工资款承担连带责任。王庆幸、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莫华龙工资款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王庆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王庆幸、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家峰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人民陪审员 李 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侯晓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