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829执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菊与白秀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菊,白秀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9执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菊,女,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盟县人。被执行人:白秀莹,女,1976年9月7日生,云南省西盟县人。本院在执行周菊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6)云0829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秀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5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白秀莹在西盟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的账户,并于2017年6月9日划拨其账户下的存款人民币2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从划扣的人民币22500元中分配人民币11500元给申请执行人周菊;二、对于剩余的借款人民币41500元,自2017年7月起,从被执行人白秀莹的工资收入总额中扣划部分给申请执行人周菊,直至履行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829执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玲审判员  岩 三审判员  黄兴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宁德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