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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执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远平与成家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远平,成家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3160号申请执行人徐远平被执行人成家锐徐远平与成家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Ο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4)淮涟民初字第0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薛磊、周文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远平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其中,以7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9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以5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1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已还6000元应予折抵两次借款利息各3000元);被告成家锐对其中的7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薛磊、周文娟承担1800元,被告成家锐承担2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申报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执行人员于2017年3月21日对被执行人成家锐进行实地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申请人亦认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查找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淮涟民初字第03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万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