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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吴春松、罗洪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松,罗洪飞,黄明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1号申请执行人:吴春松,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执行人:罗洪飞,男,1972年9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被执行人:黄明校,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春松与被执行人罗洪飞、黄明校民间借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丹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洪飞、黄明校应连带偿还申请人吴春松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待计),承担案件受理费595元、公告费70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洪飞、黄明校目前不知去向,经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1执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陆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