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张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张华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305号原告: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万顺小区1号楼南幢401室10号店铺。代表人:赵亚保,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晴雯,女,该分公司职员。被告:张华英,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原告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诉被告张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沈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