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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柏松与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柏松,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吴柏松,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立军,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81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梁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