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忠国、莫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忠国,莫娟,邹德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2979号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28号6幢401室。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健、林东辉,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杨忠国,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莫娟,女,汉族,1987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邹德祥,男,汉族,1984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忠国、被告莫娟、被告邹德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方素平人民陪审员 陆荣荣人民陪审员 胡 敏二0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游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