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81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洪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姜治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