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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异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案外人陈文林对黑龙江省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异59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对案外人陈文林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黑0302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黑0302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第1页正数第4行中“汉族”补正为“满族”。二、(2017)黑0302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第1页正数第6行中“住所地依兰县”补正为“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孙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