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郝雨雨与郁明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雨雨,郁明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雨雨,女,1982年5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郁明康,男,1957年1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韩维钊与河南至翔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郁明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 牧审 判 员 徐彦召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