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陶柳青、陈顺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柳青,陈顺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8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柳青,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顺料,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4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柳青与被执行人陈顺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3月23日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顺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长安牌小型汽车,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变现。因被执行人陈顺料拒不申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顺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陈顺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陶柳青货款3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38元,申请执行费45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