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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台健硕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健硕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03民催3号申请人邢台健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大街69号1、2、3号房一层。法定代表人张建伟,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邢台健硕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7年6月9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邢台健硕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28869417号、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陆年壹拾壹月零贰拾肆日、出票人为东方天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潢川县华兴苗圃场、支付人为洛阳银行信阳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邢台健硕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邢台健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易艳玲审判员  刘书强审判员  蒋 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段月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