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洪江市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世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江市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世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544号原告:洪江市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法定代表人:郭昌德,经理。被告:汤世德,男,汉族,住洪江市。原告洪江市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世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交清物业管理费,纠纷已经解除,现原告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江市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江市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姜宇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爱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