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双喜、河南中铸滚动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喜,河南中铸滚动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97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喜,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河南中铸滚动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东2单元8层805号。法定代表人张利宁。李双喜诉河南中铸滚动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裁字(2016)5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中铸滚动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双喜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陈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