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徐胜西、金大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徐胜西,金大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0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闫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宗强,男。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随国宸,男。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徐胜西,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金大雨,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徐胜西、金大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为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