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新良、中国银行蓬莱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良,中国银行蓬莱市支行,蓬莱市登州街道办事处张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566号之一申请人:王新良,男,1979年5月7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于斐,系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蓬莱市支行,住所地蓬莱市钟楼东路25号。法定代表人:袁冬梅,任行长。被执行人:蓬莱市登州街道办事处张家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蓬莱市支行与蓬莱市登州街道办事处张家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新良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公告等证据材料。本院查明,2004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蓬莱市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2007年3月8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与东信联合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证明书,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东信联合资产管理公司;2009年1月6日,东信联合资产管理公司与锐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锐信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6月9日,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与济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济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8月11日,济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王新良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王新良,并且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蓬莱市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与东信联合资产管理公司、东信联合资产管理公司与锐信投资有限公司、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与济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济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王新良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王新良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王新良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马荣宗审判员 马晓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江成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