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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晓光、王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光,王玮,玉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徐晓光,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王玮,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玉珂,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壮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执行人徐晓光与被执行人王玮、玉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晓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49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玮、玉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玮偿还申请执行人徐晓光借款304000元、利息4337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用20000元,被执行人玉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3987元,以上款项共计373882元。但被执行人王玮、玉珂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玮、玉珂的银行存款3738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