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1与被执行人汪某某2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1,汪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1,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汪某某2,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汪某某1与被执行人汪某某2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汪某某2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共支付汪某某1夫妇抚养费4000元。被执行人汪某某2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汪某某1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某某2支付抚养费40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汪某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汪某某2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汪某某2于6月6日向法院交纳执行款40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汪某某1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汪某某2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璩海涛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朱盛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