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3235孙建国与王达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国,王达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民初3235号原告:孙建国,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告王达志,未到庭,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孙建国诉被告王达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系山东富利特药业有限公司和南京科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原告以两公司名义向被告出售兽药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售兽药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权利,对其起诉应当裁定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乐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尹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