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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钟丽云、余华京等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丽云,余华京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139号原告:钟丽云,女,1949年9月25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原告:余华京,男,194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告:荔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商贸局,住所地荔浦县滨江路荔浦县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覃斌,该局局长。原告钟丽云、余华京诉被告荔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商贸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以需另行举证为由,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丽云、余华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钟丽云、余华京负担。审 判 长  欧仕强人民陪审员  蔡 宇人民陪审员  兰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恩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