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洪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洪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河间市北街口。法定代表人:李丙强,理事长。机构代码:79658638-4。被执行人:王洪坤,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洪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第24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洪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洪坤给付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作出拘留王洪坤15日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83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兵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