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2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翟银、李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银,李文明,卢德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0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银,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文明,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卢德孝,男,1949年9月3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翟银与李文明、卢德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