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2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梅群召、周君兰等与明维杰、石正果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590号之一本院2017年5月12日对原告梅群召、周君兰、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与被告明维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大林山村村民委员会、石正果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2016)鄂0281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中,案号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案号(2016)鄂0281民初1856号应更正为(2016)鄂0281民初2590号。审 判 长 黄开文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余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