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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2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梅群召、周君兰等与明维杰、石正果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590号之一本院2017年5月12日对原告梅群召、周君兰、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与被告明维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大林山村村民委员会、石正果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2016)鄂0281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中,案号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案号(2016)鄂0281民初1856号应更正为(2016)鄂0281民初2590号。审 判 长  黄开文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余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