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顾国民王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国民,王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258号原告顾国民,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委托代理人丛文通,甘南县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树杰,男,住甘南县。原告顾国民与被告王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国民及其委托代理人丛文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树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国民诉称,2016年4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该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0000.00元,利息405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给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王树杰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为证明自己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据一张,证实被告借款属实,应当尽快还款;东阳镇东方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被告王树杰于2016年4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证人刘某出庭作证,其证实2016年4月初,王树杰要购买农机具在顾国民处借款30000.00元,当时证人在场了,在顾国民家里,顾国民把30000.00元现金交给王树杰的,顾国民写的借据,王树杰在上面签字的,约定月利率1.5%。被告王树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结合证人刘某的证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庭审举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6年4月6日,被告王树杰为购买农机具在原告顾国民处借款3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2016年12月30日还款,上款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实原告顾国民与被告王树杰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顾国民欠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405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6日),并以上述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7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向原告王树杰支付利息。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1.25元,公告费56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涛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人民陪审员 马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