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陈为明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为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万子明,陈板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169号原告:陈为明,男,生于1983年11月6日,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住湖北省仙桃市杨林尾镇。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37号。法定代表人:付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万子明,男,生于1969年12月5日,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沙洋县沙洋镇。被告:陈板武,男,生于1963年1月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熊口镇。原告陈为明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万子明、陈板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为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为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戴新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