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艳英、王红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艳英,王红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1784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洲,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艳英,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王红侠,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艳英、王红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3月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并约定了租金总额和支付方式,同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协议》,约定被告二对诉讼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欠款260,642.26元及支付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二承担��带偿还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未对管辖进行约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辽宁省××市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振坡审 判 员 崔怀臣人民陪审员 马燕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朋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