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81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赤天化集团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赤天化集团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765号申请人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紫竹6道路敦煌大厦6A室。法定代表人郑宏,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天化集团医院,住所地赤水市金华化工路。法定代表人何文新。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8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赤天化集团��院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2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5,500.00元及执行申请费3,200.00元,共计228,700.00元,因被执行人赤天化集团医院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赤天化集团医院的存款228,700.00元。如其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钟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