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国太诉车军、郑翠平、长治市郊区诚丰机制砂厂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太,车军,郑翠平,长治市郊区诚丰机制砂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0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太,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长治市郊区人。被执行人:车军,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被执行人:郑翠平,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黎城县人。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诚丰机制砂厂,住所地长治市马厂镇坟上村西。负责人车军,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0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车军、郑翠平、长治市郊区诚丰机制砂厂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国太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400元,共计2563200元。但被执行人车军、郑翠平、长治市郊区诚丰机制砂厂至今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车军、郑翠平、长治市郊区诚丰机制砂厂银行存款2563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孔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田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