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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学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503执315号被拘留人:张学良,身份证号码:3305011977030810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雄俊与被执行人张学良、张艳萍、贝秀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学良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申报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学良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