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学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503执315号被拘留人:张学良,身份证号码:3305011977030810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雄俊与被执行人张学良、张艳萍、贝秀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学良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申报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学良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