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0执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申请哈尔滨市东方红农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哈尔滨市东方红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负责人马雷,该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丽娟,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东方红农场,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镇石槽村。法定代表人刘旭升,该农场厂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与哈尔滨市东方红农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10民初字第59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闫春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