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俊与张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张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周俊,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张兢,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周俊与被执行人张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02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解除申请执行人周俊与被执行人张兢《合伙合同》,被执行人张兢返还申请执行人周俊投资款12万元。案件受理费1590元,执行费187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张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4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被执行人张兢以12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周俊支付延迟履行利息。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