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毅与白山市盛隆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白山市盛隆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王毅。被执行人白山市盛隆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向阳,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毅与被申请执行人白山市盛隆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鹤大高速公路总经理部将所执行款项协助扣划至法院,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年吉06**执2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金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