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闫穆河与张昌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穆河,张昌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42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闫穆河,男,现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张昌新,男,现住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申请执行人闫穆河与被执行人张昌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甘0423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7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闫穆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昌新偿还借款10000元及迟延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昌新同意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清债务,申请执行人闫穆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188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董文敬审判员菅新涛审判员张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闫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