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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执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与谭维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2824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位于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2号。被执行人谭某某,男,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谭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苏0311执1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谭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11执13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遥审判员 李玉宝审判员 孙 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徐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