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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刑更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彭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磊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刑更40号罪犯彭磊,男,1989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泾阳县。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以(2014)兴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4年05月06日至2017年11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01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彭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积极;曾多次受到管教干警的表扬,累计获积极15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余刑减完。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5个。上述事实,有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磊余刑减完,罚金2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明审判员  刘联胜审判员  陈德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杜快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