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宿迁市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忠惠置业有限公司、泗洪县武术学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忠惠置业有限公司,泗洪县武术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体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61753720K。法定代表人:张德茂,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宿迁忠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黄山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831229778。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泗洪县武术学校,住所地泗洪县黄山北路7号,教民132132440000030。法定代表人:郑军,该校董事长。依据(2016)苏1324民初59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宿迁忠惠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34391元,泗洪县武术学校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383元,由宿迁忠惠置业有限公司、泗洪县武术学校承担。经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1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斌、昌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5月8日轮候查封泗洪县武术学校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香江路南侧3幢、4幢、5幢的房产,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已达成一致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