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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4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德华、李维与项春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华,李维,项春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876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华,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李维,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项春景,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德华、李维与被执行人项春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8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未填写”。2、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3、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1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项春景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项春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通过全国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项春景名下的车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项春景有车辆登记信息。5、本院通过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项春景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项春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项春景的房产情况,被执行人项春景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7、本院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项春景的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项春景的土地登记信息。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9、2017年12月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10、2017年12月7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每半年付一半。11、2017年1月26日被执行人项春景还款1000元,本院已退给申请执行人。12、2017年5月24日本院与被执行人谈话,其称因为开发小产权房欠账太多,有执行案件十余件,暂无履行能力。1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6年6月1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项春景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0775元及利息,执行到位1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项春景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德华、李维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峰审 判 员  XX助理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尹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