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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武银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11刑初450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武银,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5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6]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武银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艳红、代理检察员张艳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朱某,被告人刘武银及其辩护人谢栋栋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刘武银因干工程缺钱,私自将其朋友马某委托其代为办理诉讼的焦作市山阳区龙源湖小区E区6号楼5楼502号的房子,卖给被害人朱某,为使朱某相信其是房主,刘武银伪造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及一份委托书交予朱某,后被告人刘武银共计骗取被害人朱某购房款2200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武银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刘武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武银对起诉书指控其事实无异议,其认为是经济纠纷,不是诈骗行为。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告人刘武银将房屋卖给朱某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武银卖房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证人证言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据不足,影响定罪量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刘武银因干工程缺钱,私自将其朋友马某委托其代为办理诉讼的焦作市山阳区龙源湖小区E区6号楼5楼502号的房子,卖给被害人朱某,为使被害人朱某相信其是房主,被告人刘武银伪造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及一份委托书交予被害人朱某,后被告人刘武银共计骗取被害人朱某购房款220000元。被告人刘武银于2016年6月23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信阳车站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河南省信阳市看守所,于2016年6月29日被带走,期间共羁押7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朱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8、9月份,其通过中介相中了位于焦作市龙源湖小区E区6号楼5楼西北户。并与被告人刘武银签订了购房合同,至2015年11月19日被害人朱某先后向被告人刘武银支付了220000元。被害人朱某于2016年3月装修该房时被马某制止不许装修,并得知该房产不属于被告人刘武银所有。2、被告人刘武银的供述,证实2015年5、6月份,刘武银去马某家玩,马某称“王强押给马某一套龙源湖小区E区6号楼502室,但王强找不到了,借了25万元后把这个房子押给马某了”,刘武银拿着王强给马某的20万欠条以马某的名义去起诉王强,2015年8月份刘武银干工程缺资金,刘武银就和其媳妇皇甫尚丽商量先把龙源湖小区E区6号楼502室房子给卖了,刘武银和其媳妇皇甫尚丽一起把这个房子挂在万方桥下面的一个房屋中介。9月初,中介老板给刘武银打电话,刘武银和皇甫尚丽在中介办公室和朱某夫妇见面,当天刘武银和皇甫尚丽没有带房子手续,刘武银自己编造一份合同,朱某夫妇还让刘武银提供一个杨某委托刘武银处理房子的委托书,刘武银当时答应给朱某提供,刘武银造一个假委托书来骗朱某,刘武银在上面模仿杨某签字,刘武银也在上面签了字按了手印。因刘武银干工程急需用钱,刘武银给朱某夫妇联系称,急用钱,刘武银一共收到朱某夫妇22万元房款,刘武银拿过钱之后去了东北干工程了。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刘某经营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2015年7月份,被告人刘武银到其处让其帮卖龙源湖小区E区6号楼502号房子。2015年9月,被害人朱某到其处看房,并看上了该房,经刘某作为第三方,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被害人朱某向被告人刘武银支付购房款220000元。2016年3月14日,被害人朱某找到刘某将被骗的情况与刘某一起做了了解。4、证人姜某证言,证实2011年,王强做生意急需用15万元。其将从杨某手里购买的龙源湖小区E区6号楼5楼502号二手房暂时先卖给姜某。2011年10月27日在龙源湖小区E区6号楼5楼502号,王强把其与原房主杨某之间的买房收到条,还有当年杨某在龙源湖物业买房子的收据原件都给了姜某,姜某和王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王强称暂时住该房,因为姜某有自己房子住,就让王强住着。2013年姜某与王强联系不上,后来姜某做生意忙没有顾上看这个房子。2016年5月上旬姜某去山阳区法院起诉王强,想通过法院把房子判给姜某。2016年5月27日姜某去看房子时发现有人已经住进去了,姜某就贴了个纸条,意思是这个房子有纠纷。5、证人杨某证言,证实1999年杨某的朋友把龙源湖小区E区6号楼502号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房子没有房产证,只有土地使用证,1999年杨某将该房土地使用证的名字换成其本人的名字,2007年夏天杨某将该房卖给高速公路段上的一个男的不记得叫啥名字了。杨某只和高速公路段的人写过一份收据,没有和其他人签订任何东西。6、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2年通过朋友认识王强,后王强因为做生意用钱从马某那里借20万元,并且以焦作市龙源湖小区E区6号楼502号的房子做抵押,王强在借条上还写了2012年7月底之前还款10万元,2012年12月31日还清剩下的10万元,如果不能按照约定还款王强将自行搬出龙源湖小区的房子,王强当时提供给马某的还有王强和原房主杨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和房屋土地证原件,王强借马某钱以后就找不到王强本人了。2015年夏天马某起诉王强,因王强的户籍地在陕西西安被驳回。马某起诉过王强两三个月后,刘武银找到马某说因为在外面欠了很多钱,去家要账的人太多,刘武银就给马某商量想把王强抵押的龙源湖小区房子买了,当时这个房子还没有判下来。刘武银和他媳妇皇甫尚丽一起还是说让把龙源湖的房子卖给他,马某称就是卖也要等到法院判决下来之后,商量好刘武银给马某25万元买那套房子。刘武银先给马某了5万元的房款,刘武银当时说剩下的20万元在两年内给完,假如到期钱给不完,房子还是马某的。给过马某5万元购房款之后,马某就没有再见过刘武银,到现在剩下的20万元的房款也没有给马某。2015年底,马某去龙源湖小区那套房子看是啥情况,发现那套房子有人在装修,马某也联系不上刘武银也不清楚啥情况。2016年3月份,马某就往那套房子里面塞了一张纸条,告诉当时在装修房子的人房子是马某的,后来和装修房子的人见面以后才知道刘武银把房子卖了。7、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证实双方购房的情况。8、被告人刘武银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委托书,证实被告人刘武银利用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委托书骗取被害人的信任。9、刘鑫的户口簿及中国银行存折、账户名刘鑫BANCS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害人向被告人指定银行转款的情况。10、马某诉王强起诉状、马某诉王强委托书、借条、证明三份、马某身份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清单,证实马某委托被告人刘武银诉王强借款一案,被告人刘武银明知该房产有纠纷。11、证人姜某提供的焦作市龙源湖小区建设指挥部出具的收款收据、焦作市龙源湖小区房屋销售预订单、买卖协议、收到条,证实被告人刘武银骗取被害人220000元所用的房产来源情况。12、武汉铁路公安处信阳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河南省信阳市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武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临时羁押7天。13、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四份,证实本案的侦破情况和被告人无前科及相关情况。14、被告人刘武银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武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武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武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中查明的被告人犯罪事实不符,故被告人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武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武银因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被抓获临时羁押至2016年6月29日被带走,共被羁押7天。即从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武银退赔被害人朱文凯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人民陪审员 刘佳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