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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卫东区恒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金会等6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卫东区恒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邓金会,刘保,刘永昌,平顶山市正瑞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爱嘉美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420-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恒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君,董事长。被执行人邓金会,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保,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永昌,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正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伟,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瑞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昌,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爱嘉美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昂星,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豫0403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金会、刘保、刘永昌、平顶山市正瑞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爱嘉美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