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尚凯、李金忠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凯,李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尚凯。被执行人:李金忠。申请执行人尚凯与被执行人李金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辰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1500元,自2017年7月份开始,被执行人于每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元,至将欠款30万元付清止;二、鉴于履行时间较长,故终结本案执行,此期间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给付全部欠款时,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辰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即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