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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倪顺培、倪丽芹等与李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顺培,倪丽芹,倪丽英,倪丽梅,李孟,王仰全,王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495号原告:倪顺培,男,194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倪丽芹,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倪丽英,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倪丽梅,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万忠,泰安市中医医院医生,系倪丽芹配偶。被告:李孟,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被告:王仰全,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王娟,女,1988年3月2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顺培、倪丽芹、倪丽英、倪丽梅与被告李孟、王仰全、王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倪顺培、倪丽芹、倪丽英、倪丽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顺培、倪丽芹、倪丽英、倪丽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牛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