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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魏献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危险驾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献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642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魏献丰,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临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魏献丰犯(2016)浙1003刑初1054号刑事判决书危险驾驶罪追缴罚金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魏献丰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被执行人魏献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魏献丰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魏献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魏献丰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魏献丰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魏献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献丰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6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