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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韦敏与时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敏,时振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260号原告韦敏,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徐建民,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振俊,男,1986年110月9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敏诉被告时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敏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韦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时振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韦敏负担。审判员  王海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