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再行与周承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再行,周承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051号原告:徐再行,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市(无门牌)。被告:周承明,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徐再行诉被告周承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 刚代理审判员 赵以娜人民陪审员 吴中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