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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素红与彭朋、彭振田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红,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彭振田,彭朋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760号原告:王素红,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街89号。法定代表人彭振田,董事长。被告:彭振田,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彭朋,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王素红与被告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业公司)、被告彭振田、被告彭朋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其送达了缴费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其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素红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莹莹人民陪审员  董德虎人民陪审员  孙秀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冬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