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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36号申请执行人何世福、刘满香、何世海、何孟高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孟高,何世海,何世福,刘满秀,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36号申请执行人:何孟高,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何世海,男,1992年3月29日,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何世福,男,2003年3月3日,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刘满秀,女,1972年8月11日,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代表人:毛学华,男,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孟高、何世海、何世福、刘满秀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所有权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72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孟高、何世海、何世福、刘满秀22800元并负担诉讼费150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